关于学校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的规定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“八项规定”,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,保障学校教育、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,节省开支,特制定本规定。
凡需公务出差,经学校同意,校领导签署意见,出差回校后一周内,凭出差正式票据填写出差相关凭证,经会计室审核后报销。
短途公务活动是指在常州市区(不含金坛、溧阳)范围内的出差活动。
参加短途公务活动以公交出行优先,人数较少时一般不安排校车接送。交通费按上级规定,每人50元以内凭票按实报销。伙食自理的,则给予每人每天伙食补贴50元。
非短途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乘公共交通前往,按常州市财政局印发的《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,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,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。
参加公务活动如需要驾驶私家车前往的,须提前向行政办公室申请,填写“驾私车办理公务活动申请单”,经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交通费。按里程数计算交通费,每公里补贴1元。严禁个人擅自租车和私车公用,否则费用自理。
根据规定,驾驶私家车参加常州市区(不含金坛、溧阳)短途公务活动,每人每天交通补贴不得超过50元。不得报销个人停车费、过路过桥费和高速费用。
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。
2018年6月5日